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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抢劫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石刑初字第3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启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北**乡监狱于2016年1月4日提出对罪犯刘**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乡监狱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7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北**乡监狱根据刘**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刘**的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乡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刘**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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