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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0日作出(2010)海刑初字第14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缴纳)。乔*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2日作出(2010)一中刑终字第235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18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7月25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26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4年10月21日以(2014)一中刑减字第31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执行机关北**河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对罪犯乔*的假释建议,并将案卷材料及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对罪犯乔*进行了讯问,现已审理终结。

北**河监狱认为,罪犯乔*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3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015年10月获得监狱表扬奖励。北**河监狱根据乔*的改造及奖励情况,建议对乔*予以假释。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乔*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河监狱罪犯假释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乔*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乔*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乔*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8年11月14日止),原判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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