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某某某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昌刑初字第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31日作出(2012)一中刑终字第39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后北京**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2013)昌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犯盗窃罪的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司**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并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司**城监狱提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3年8月、2014年1月、6月、9月、2015年2月、6月共获表扬6次,2014年10月获单项表扬1次。2015年1月13日,张**缴纳罚金人民币1万元。上述事实,有认罪悔罪书、减刑综合材料及证明、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评审鉴定表及收缴罚没款统一收据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2月5日起至2020年8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不变(已缴纳)。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