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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盗窃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北京**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0日作出(2009)西刑初字第6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杜志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25日作出(2010)一中刑终字第4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原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以(2013)二中刑减字第8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以(2014)二中刑减字第110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执行机关司**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并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司**城监狱提出,罪犯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考核期间共获表扬4次,单项记功1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该犯于2014年9月、2015年1月、2015年3月、2015年8月共获表扬4次,2015年3月获单项记功1次。

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材料、证人证言、评审鉴定表、减刑综合材料、认罪悔罪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杜**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5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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