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7日作出(2012)昌刑初字第3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2013)秦刑终字第34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东分局于2015年11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监**第一监狱提出,罪犯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记功1次,表扬3次,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由冀东**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由冀东**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