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姚*与被执行人张**、张**故意杀人罪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1)凤刑初字第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姚*与张**、张**故意杀人罪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具备其他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