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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27日作出(2012)鄂**初字第00108号刑事判决,以胡*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1年10月28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判决生效后,罪犯胡*于2012年6月13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胡*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胡*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认真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五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功。2015年2月5日,罪犯胡*因与他犯争执而动手,造成他犯头部破损,性质相当恶劣,被湖**江监狱予以记过处分。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罪犯个人小结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胡*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罪犯胡*被执行机关予以记过处分,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因执行机关对罪犯胡*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故对其减刑建议予以采纳。鉴于罪犯胡*的剩余刑期不足十个月,酌定对其减去余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胡*减去余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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