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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刘**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安徽省**民法院于2006年8月22日作出(2006)阜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民法院于2009年07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为终身、于2011年06月02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安徽省**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该犯系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难以自理的病残犯,故执行机关对其从宽报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28年6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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