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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巴检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26日4时许,被告人陈*在巴彦县丰乐乡平庄村时,巴彦县公安局丰乐乡派出所所长张**带领民警来到该村魏*(已判刑)家依法传唤魏*弟弟魏立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殴打他人一事,魏*、刘*(已判刑)与出警人员发生冲突后,刘*被派出所民警制服后带到车上欲回派出所处理。陈*伙同魏*、姜**(已判刑)将出警车辆拦住,并指使魏*、姜**阻碍车辆离开。公诉机关认为陈*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属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按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无辩解及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6日4时许,被告人陈*在巴彦县丰乐乡平庄村时,巴彦县公安局丰乐乡派出所所长张**带领民警来到该村魏*(已判刑)家依法传唤魏*弟弟魏立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殴打他人一事,魏*、刘*(已判刑)与出警人员发生冲突后,刘*被派出所民警制服后带到车上欲回派出所处理。陈*指使魏*、姜**躺在车辆底下阻碍车辆离开,导致派出所的车辆被困。再此期间陈*多次辱骂派出所民警,巴彦县公安局巡防大队民警接到指派赶到现场支援,与派出所民警一起将刘*带回派出所,并将魏*、姜**传唤至巴彦县公安局。被告人陈*于2015年11月15日被公安机关在巴彦县丰乐乡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书证被告人陈*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作案工具照片、巴彦县公安情况说明;证人张**、张**、苗**、杨*、陈*、王**、鲁*、刘*、罗**、张**、魏**的证言;被告人陈*及同案犯被告人魏*、姜**、刘*的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光盘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采取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应依法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管制六个月。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既自2015年11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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