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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非法持有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0日作出(2011)青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以喻钢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7月22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喻钢于2012年6月12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汉江监狱建议对罪犯喻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喻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接受教育改造,学习努力,劳动积极,认真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四次监狱表扬,二次监狱记功。2015年10月15日,罪犯喻钢向人民法院缴纳罚金10000元。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罪犯个人小结表、罚金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喻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罪犯喻钢已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可以从宽掌握。鉴于执行机关对罪犯喻钢报请减刑时,已考虑上述情形,故对其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喻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7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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