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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科、刘**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龙科、刘**与被上诉人陈**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代理审判员宋*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关于原审被告龙*、刘**主张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但并无证据证明,故对该项辩解不予采信的认定属于举证责任分配不当,进而以此为由对本案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没有做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审理和认定不适当,应当在明确举证证明责任的基础上对本案诉讼时效期间的界定及是否存在中断中止延长情形做出明确清晰的认定。另原审法院应对本案借款数额等相关事实一并查明认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2015)辽中民三初字第17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600元退回二上诉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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