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诉被告武*、薛**、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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