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诉被告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的案件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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