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港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港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黄港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表现,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黄港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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