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某某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已协商,并双方达成一致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邹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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