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沈**与被执行人张*、淄博**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民法院(2014)淄民一终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淄博**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沈**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淄博**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沈**交纳款项80万元,申请执行人沈**同意以该案款结案。
裁判结果
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民法院(2014)淄民一终字第6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