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张**、第三人武汉**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0元、其他诉讼费用80元,合计580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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