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广东一**限公司其他民事2015执355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广东一**限公司与钟**等人劳动纠纷案,本院分别作出的(2014)穗云法民一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东一**限公司支付张**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的工资15000元。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东一**限公司支付张**2013年3月1日至2013年3月5日的工资2068.97元。因广东一**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权利人张**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7068.97元,执行费为156元。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必须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及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所有一批酒(详见查封清单),本院依法查封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因评估、拍卖时间较长,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目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启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一批酒(详见查封清单),因评估、拍卖上述财产时间较长,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目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综上,该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强制执行的条件,可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穗云法执字第35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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