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术开发区良朝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注销为由,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法合营王朝**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法合营王朝**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