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华润天能徐州**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15)泉民初字第33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上诉人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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