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孙**与孙**、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已查封被执行人孙**名下房屋,需等待另案处理完毕后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张**与山东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山东寿**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高**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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