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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进城与于*、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城与被告于*、李**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进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30元,减半收取为1115元,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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