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诉被告广东德**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于2013年12月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0元,减半收取3400元,由原告磊若软件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