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北京中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有限公司、被告河**有限公司侵害名称为“缓冲板”(专利号ZL20102057XXXX.8)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通**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中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北京中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50元,减半由原告北京**技有限公司负担40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