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朱**与被告南**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因与被告南通**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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