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山东交**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山**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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