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水县**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水县连雨水泥制品厂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徐水县连雨水泥制品厂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水县**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水县连雨水泥制品厂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徐**材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原告朱**与被告南**有限公司、浙江**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青州华**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公司南京店、山东华**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高*与亢龙**有限公司、河北**限公司、保定市**限公司、保定**限公司、保定市龙**程有限公司、保定市**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重庆百**限公司与北京**诊部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李**再审民事判决书
深圳市**限公司与洛阳市老城区爱茹玩具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梦之城文**限公司与江苏乐**限公司金湖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北京梦之城文**限公司与洪泽县**化用品商店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梦之城文**限公司与柯**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梦之城文**限公司与涟**隆超市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