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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亢龙**有限公司、河北**限公司、保定市**限公司、保定**限公司、保定市龙**程有限公司、保定市**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亢龙**有限公司、被告河**限公司、被告保**有限公司、被告保**限公司、被告保定**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保**窗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一种名称为:“可调整的自动隐形纱窗轨道安装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03265750.1),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亢龙**有限公司、被告河**限公司、被告保**有限公司、被告保**限公司、被告保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保留对被告保**窗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在判决另一被告中再作出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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