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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限公司与GoDaddy.com,LLC、VeriSign,Inc12061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4-17280)

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限公司与被告GoDaddy.com,LLC、第三人VeriSign,Inc12061侵害网络域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厦门**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GoDaddy.com,LLC、第三人VeriSign,Inc12061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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