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仰海水与被告安**药大学、安徽恒**有限公司和合肥宏**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仰海水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仰海水撤回对本案被告安**药大学、安徽恒**有限公司和合肥宏**限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仰海水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由原告仰海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