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涡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