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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万家耀**限公司与江苏宏**限公司、明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有限公司、明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州市万家耀灯饰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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