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代新洁等诉上海**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代新洁、关荣发、关**为与被告上海**限公司海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7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限公司于本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代新洁、关荣发、关**支付赔偿款人民币31,591.25元作为本案纠纷的最终解决;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2.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91.25元,由原告代新洁、关荣发、关**负担;

三、双方当事人就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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