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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汕头市濠江区**船务工程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汕头市濠江区嘉石疏浚队诉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本院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不履行双方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故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本案纠纷是定期租船合同纠纷。根据最**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16条的规定,定期租船合同纠纷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深圳市**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深**程有限公司负担,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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