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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与沈*程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宋**因船员工资纠纷,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沈福程所属或经营的中国籍“鲁威渔60485、60486号”渔船,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25315元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及第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宋**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中国籍“鲁威渔60485、60486号”渔船;

三、责令被申请人沈**向本院提供人民币25315元现金担保或相等数额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金融或保险机构加保的担保;

四、申请人宋**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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