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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与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拆迁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叶**因房屋拆迁裁决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行初字第17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叶**以其已与拆迁部门达成拆迁安置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叶**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叶**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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