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上海隐**限公司诉被告维亚尚峰(北京**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件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隐**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隐**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隐**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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