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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有限公司与王**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广州**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确认了原告的(2008)浙义政民字第002801号公证书所载明的吸烟软管与专利权人ZL02271358.1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不同为由,于200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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