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广州**有限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确认了原告的(2008)浙义政民字第002801号公证书所载明的吸烟软管与专利权人ZL02271358.1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不同为由,于200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