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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桃**责任公司与海南神农**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桃**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海**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湖南桃**责任公司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海**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南省生产基地所生产的稻种(田间稻穗)随机取样封存。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海**股份有限公司在海南省生产基地所生产的稻种(田间稻穗)随机取样封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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