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中国人民**省总队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4

案件描述

关于张**申请执行中国人民**省总队医院医疗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二**一初字第3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民**省总队医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张**支付赔偿金2502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2602元。但被执行人中国人民**省总队医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中国人民**省总队医院的存款260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