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京**限公司与中国平安**司江苏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司江苏分公司海上、通海水域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限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以需要提交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南京**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南**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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