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和诉被告龙门县**有限公司、郑**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廖*和提出本案还要搜集其他证据材料,原告廖*和提出撤回起诉,并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廖*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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