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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重庆市**铝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重庆**铝有限公司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14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胡**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00元,减半收取7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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