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蔡**、戴兴国、周**、翟**与被告朱**合伙经营船舶纠纷一案中,原告项**、蔡**、戴兴国、周**、翟**在收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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