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维诉被告张**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原告蔚*富诉被告丰镇市远**责任公司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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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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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丰镇市远**责任公司(以下称远**司)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杨**诉被告丰镇市远**责任公司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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