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张**房屋拆迁补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维诉被告张**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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