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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北京新**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北京新**有限公司、中国**息中心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北京新**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新网厦门分公司”)、被告北京新**有限公司(下称“新**司”)、被告中**息中心(下称“互联网中心”)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被告中**息中心委托代理人许超然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新**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被告北京新**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杨**称,其是新网厦门分公司的注册用户,2013年11月7日以挂号信向三被告寄送注册材料,要求注册yang.cn;home.cn;search.cn;safe.cn;song.cn;view.cn;lux.cn;copyright.cn;ccc.cn;web.cn;police.cn;game.cn等12个域名。同日,被告中**息中心告知其根据《关于部分.CN和.中国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日升期公告》规定,这些域名申请应提供商标注册证及营业执照,因为原告无法提供,所以不予注册。原告认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被告发布《关于部分.CN和.中国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日升期公告》,以及要求申请人提供上述材料没有法律依据。三被告拒绝原告注册申请系滥用权力,损害了原告权益。故原告杨*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核准原告申请注册copyright.cn和police.cn等2个.cn域名;2、被告承担诉讼合理开支9999元;3、确认三被告违法开展保留域名开放注册活动中处分的讼争域名结果无效;4、三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公司与新**分公司在庭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共同辩称:1、新网公司是经过国内及国际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认证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新**分公司是其分支机构。**公司通过其网站在互联网上面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提供开放性注册自助平台。只要注册成为会员,就可以在线自助充值,然后购买产品或服务。若答辩人收到相应的域名注册申请后,即向相应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出注册,并将注册情况及时反馈给注册会员,双方的法律关系才是域名注册合同关系。2、原告杨*在新网网站自主在线申请,成为新网会员后,未在线提交购买域名申请,却以挂号信函的方式向新**分公司提出域名注册申请,该公司并不接受此种注册申请形式,因此,原告的挂号信函提出的注册申请,只能视之为要约,新网并没有承诺,因此,双方并没有形成域名注册合同法律关系。3、“.cn”域名的管理权限在互联网中心,关于“.cn”域名的注册政策、管理规定的变化、限制,是该公司不可控的,均应当遵守互联网中心的规定。故两被告共同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杨*对其诉讼请求。

被告互联网中心辩称:1、其不直接接受用户的域名注册申请,与原告杨*之间不存在民事法律关系,应驳回原告的起诉。2、保留域名开放注册活动已在事先向工信部备案,并且日升期规则和抢滩期规则已经在网站上进行公告,程序合法有效,原告无权要求撤销。3、原告请求注册的域名原系限制注册域名,经工信部批准对外开发注册申请;经过日升期和抢滩期两个阶段,两个域名已被他人注册,原告无权对域名提出主张。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个人新网注册会员,证明原告系新网数码公司注册会员。

2、域名注册状态,证明被告域名预留或封存致使原告注册无效。

3、诉中保全申请书,证明原告申请争议域名保全。

4、国内挂号寄送信息注册材料,证明原告向被告邮寄申请域名。

5、被告企业基本信息,证明被告在厦门工商注册证明。

6、日升期系统申请资料,证明被告以提交商标注册证书方式限制原告申请注册域名的权利。

7、电子邮件发送域名申请。证明原告以电子邮件方式再次提交12个域名申请及遭受被告的拒绝回复。

8、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20877号民事判决书,证明部分域名在社会公众不可获得的状态下,任何申请人对该部分域名的申请注册行为都不得产生优先效力。

9、copyright.cn等域名申请竞价交易状况,证明在原告提交12个域名申请之后,被告强行对五个域名在网上进行拍卖。

10、诉讼过程开支清单及部分发票,证明原告为诉讼支出1813.3元,并产生误工费8000元。

被告新网厦门分公司及新网公司未提交证据。

被告互联网中心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关于同意中国**息中心继续作为CN和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开展有关工作的批复,证明中国**息中心为工业和信息化部授权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2、关于同意CN二级域名注册事实方案的批复,证明对home.cn、search.cn、safe.cn、lux.cn、web.cn等域名进行限制注册的实施方案经信产部批准。

3、关于对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公告,证明域名开放公告。

4、关于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日升期规则公告,证明日升期的规则已经公告。

5、关于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抢滩期公告,证明抢滩期公告已经进行。

6、关于域名注册情况的说明,证明根据开放注册规则,copyright.cn、police.cn等域名已注册到第三人名下。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庭审情况,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3年11月6日,原告杨*通过新**司网站注册成为新网会员,用户ID:hy917629。11月7日,杨*通过国内挂号信向新**司、新网厦门分公司以及互联网中心寄送书面申请材料,要求注册yang.cn;home.cn;search.cn;safe.cn;song.cn;view.cn;lux.cn;copyright.cn;ccc.cn;web.cn;police.cn;game.cn等12个域名。同日早上8:45,被告中国**息中心通过电话告知其根据《关于部分.CN和.中国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日升期公告》规定,这些域名申请应提供商标注册证及营业执照,因为原告无法提供,所以不予注册。2013年11月15日和16日,杨*向新**司的电子信箱发送电子邮件,称其已于2013年11月7日向三被告寄送申请域名邮件,请求注册上述域名。11月18日,cnnic@xinnet.com邮箱向杨*回复邮件,确认其注册的域名已被互联网中心拒绝注册。原告因此诉至本院。

另查明,互联网中心系中**学院下属事业单位法人。作为中国国家顶级域名CN及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CN和中文域名服务器。

2004年11月5日,原信息产业部颁布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除前款规定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预留或变相预留域名。第二十七条则对域名的“禁止注册”进行了规定。

2005年4月11日,原信息产业部作出《关于同意中国**息中心继续作为CN和中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开展有关工作的批复》,同意互联网中心继续作为CN和中文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

2008年6月29日,原信息产业部全部职能整合划入工业与信息化部。

2013年10月30日、2013年11月5日和2013年12月16日,互联网中心在其官方网站和新**司等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网站等处发布《关于对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公告》、《关于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日升期规则公告》、《关于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抢滩期公告》,对包含讼争的copyright.cn、police.cn域名在内的部分域名,分日升期、抢滩期和开放期三个阶段予以开放注册,并公布了日升期和抢滩期申请规则。其中,日升期自2013年11月6日9时至12月5日24时,针对商标权人优先申请注册与其注册商标一致的域名,申请人需通过互联网中心“日升期系统”提交申请信息。抢滩期自2013年12月23日9时至2014年1月22日24时,所有用户需通过该中心“竞价平台”对域名进行竞价申请。

新**司系经有关部门认证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面向公众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新网厦门分公司系新**司的分支机构。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依法调查,工业与信息化部电信管理局确认:1、2013年9月,互联网中心曾就对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方案及开放注册域名清单向该局履行过备案手续。2、互联网中心后续发布的三份公告未违反备案内容。3、采用“日升期”、“抢滩期”等分阶段开放保留域名的做法是国际惯例,“日升期”制度设计原本就是为了保护商标注册人。

本案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

一是原告是否有权要求撤销被告互联网中心根据《关于对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公告》对讼争域名做出的处分。二是原被告之间是否构成域名服务合同关系。

第一个争议焦点,《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域名注册实施细则,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可以对部分保留字进行必要保护,报信息产业部备案后施行”。故互联网中心有权对部分域名进行保留,或者对原先保留的范围进行调整,报工信部备案后即可实施。本院认为,被告互联网中心发布三份公告开放部分保留域名注册的做法属于该中心的职权范围,且经查互联网中心已依据上述规定履行备案程序。《关于同意对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公告》以及后续的日升期规则和抢滩期规则也已在被告中国**息中心以及新**司官方网站上进行公告,向社会公众进行了公示,对所有的域名申请人具有约束力,符合公开、公平原则。被告据此开展“保留域名开放注册”活动并根据有关公告公示程序处分讼争域名的做法并无不当。故原告要求确认三被告开展保留域名开放注册活动中处分的讼争域名结果无效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首先,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不直接接受用户的域名注册申请,故原告与被告互联网中心并不构成域名注册服务合同关系。其次,原告杨*虽经网站自助注册成为被告新**司会员,但并未根据被告新**司公告规定的程序,在“日升期”通过互联网中心“日升期系统”提交适格的申请材料,也未在“抢滩期”通过“竞价平台”对域名进行竞价申请。电子邮件和国内挂号信方式不属于《关于对部分保留域名开放注册的公告》以及后续日升期和抢滩期两个公告认可的申请方式,且被告已通过电话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明确拒绝了原告的申请。故原告杨*并未提交有效的申请材料,被告据此拒绝其申请,不向其提供注册服务符合有关规定,并无不当。原告杨*与被告新**司及其厦门分公司未依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签订用户注册协议,也不构成域名服务合同关系。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杨*虽然提交了copyright.cn和police.cn两个.cn域名的注册申请,但申请的方式和材料均不符合有关规定,并非有效的申请。其与被告新**司、被告新网厦门分公司以及互联网中心之间的网络域名注册合同关系并未成立,原告要求被告核准注册申请及承担诉讼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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