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等与刘*变更赡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刘*、刘*与被告刘*变更赡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刘*、刘*及其委托代理人万有志,被告刘*之委托代理人张**、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刘*、刘*诉称:三原告与被告刘**亲兄弟姐妹关系,父亲已经去世。母亲茹**,现年81岁。近30年时间,母亲茹**一直与原告刘*一起居住生活。2012年12月中旬,母亲茹**被被告从原告刘*家中接走,现一直在被告家中居住。从2012年12月中旬开始,三原告多次到被告家中一起看望母亲,或者请求母亲在外租房居住,或者与三原告一起生活,以便三原告随时照顾母亲,但是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三原告希望通过电话与母亲沟通问候,被告也不允许,更不予以配合。近一年时间,三原告没有与母亲进行交流。时至今日,三原告已经近一年的时间没有见到母亲,也没有与母亲进行交流问候,根本不了解母亲的生活及身体状况。另一方面,被告不断挑拨三原告与自己母亲关系,多次以母亲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3月,以原告刘*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2013年8月,以刘*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原告支付赡养费。三原告均表示支付赡养费,但是请求见母亲一面或者与母亲交流问候,但是均被被告拒绝,至今三原告无法见到母亲,也不了解母亲的真实想法。母亲现在已经80多岁了,身体不好,常年卧病在床需要人照顾,更需要子女们的关心问候,尤其是现在生活条件好了,三原告均有条件照顾母亲也愿意与母亲一起生活。由于无法见到自己母亲,也无法照顾自己母亲,邻居及亲戚也对三原告产生看法,认为三原告不赡养老人,对老人不孝顺。被告行为已经对三原告产生了很大的精神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允许其母亲茹**单独租房居住或与三原告一起生活,以便三原告随时照顾其母亲;二、母亲茹**在被告家居住期间,被告允许三原告看望其母亲茹**,具体看望方式由双方协商;三、被告向三原告公布为照顾母亲茹**支出的生活费、保姆费及医疗费等费用明细,以便于更好保证母亲生活质量;四、被告因长期不允许三原告看望其母亲茹**的行为而向三原告进行赔礼道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变更赡养关系纠纷是指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因变更赡养关系而引起的纠纷。刘*、刘*、刘*与刘**兄妹关系。现刘*、刘*、刘*以变更赡养关系为由起诉刘*。刘*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刘*、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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