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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山东宏**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琦诉被告山东宏**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山东宏**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45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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