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琦诉被告刘**、淄博**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刘**、淄博**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高*与三河市**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2(民事裁定书)
何*与山东瀚**限公司、淄博**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乐清**械厂、石家庄**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石家庄**有限公司与石家庄**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张**与贵州**有限公司,重庆爱**限公司等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刘**被申请人龚尚进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王**申请确定监护人资格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王**申请确定监护人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人周**申请确定监护人资格一审民事判决书
田某某与程某某确定监护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