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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刘**、淄博**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琦诉被告刘**、淄博**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刘**、淄博**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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