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何琦诉被告山东瀚**限公司、淄博**限公司、吕**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8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对被告山东瀚**限公司、淄博**限公司、吕**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